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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限售股申购ETF将征税 沪指暴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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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2: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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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申购ETF将征税 沪指暴跌3%
2010年11月30日 11:37一财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沪深两市早盘大幅跳水,沪指再度击穿2800整数位。限售股转让新规出台及市场担忧央行加息等利空因素打压大盘。

今日两市低开震荡,临近午盘,近期表现强势的创业板、医药、物联网、酿酒板块快速跳水,板块全线下挫,其中,创业板指[1161.61 -4.79%]数大跌5.57%,医药板块跌5.73%,物联网板块跌6.32%。

受强势板块跳水拖累,A股市场加速下行,午间收盘,沪指报2778.87点,大跌87.49点,跌幅3.05%,跌破2800点;深成指报12077.4点,下跌459.14点,跌幅3.66%。

今日政策面出现利空消息,国家财政部等三部门11月30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应纳税情形具体包括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应纳税情形还包括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根据《通知》规定,不同情形下的转让限售股,将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计算应纳个税所得额以及征收管理方式。

创业板今日暴跌,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近期创业板指迭创新高,多名私募基金经理表示正在从创业板市场转移。私募基金经理王艾豆透露,周围有四五名私募同行开始从创业板市场离场,还有更多人在时刻准备离场。目前创业板公司平均七八十倍PE水平,已经是沪深300成份股15~16倍PE的5倍,创业板股市已经不堪其重,一旦调整下来风险比较大。

此外,央票一、二级市场利差倒挂幅度不断扩大,市场加息预期升温。中国人民银行周二发行的10亿元1年期央票,其利率继续维持在11月10日上调后的2.3437%水平,这也是该品种央票利率连续第四周维持在该水平,与二级市场利差近70个BP,加息预期由此上升。

湘财证券徐广福表示,酿酒食品、医药等前期强势板块出现深幅调整,前期强势的物联网等概念股也出现大幅回落,银行等权重股也出现多翻空这些明显加剧了市场调整的空间,伴随着股指的快速回落,量能出现了明显的放大,更加造成了市场的恐慌气氛。他预计下午股指依然维持在低位,稳健的投资者建议等待市场明朗之后再度入市。

中原证券分析师张刚认为,此前上证综指在2800点至2900点的区域已连续调整了9天,面临突破方向的选择,后市不排除再度向下考验2750点附近支撑的可能。

http://finance.ifeng.com/stock/roll/20101130/2976778.shtml



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12/31/content_12736813.htm
发表于 2010-11-30 12: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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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02: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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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02: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ypm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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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02: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跌, 往死里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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