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想到起诉,是因为我后来听了一个与单身生育有关的讲座。这个讲座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其中一个专家从女性个体层面,而非国家生育政策角度,进行了主题分享。我突然意识到,我的诉求并非不合理,有很多有着跟我相同诉求的人。
我了解到吉林省曾出台过一项地方性法规,允许决定不婚且无子女的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我也是在这个场合中,第一次听说可以用影响性诉讼的方式,通过个案来推进司法层面的进展,当时在场的律师表示,冻卵以及辅助生殖技术权利相关的案件很难找到当事人。我当时就心想,我去过医院也留有病例,或许我就是你们想找的当事人。
真正找到律师后,立案的过程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第一次起诉的案由是医疗合同纠纷,但是立案失败了,理由是我跟医院之间并不存在医疗合同。第一次立案失败后我有点受挫,觉得这件事可能就这么结束了。
后来有一次机会,联系到了于丽颖律师,她有过相关的公益案件经验,我觉得挺合适,就请她和另一位律师做了我的代理人。换了律师后,我们以一般人格权侵害为案由重新立案,《民法》中规定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就包括了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方式的权利。
2019年10月,我们就收到了立案通知,我清楚地记得文件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9月30日。当时我正在出差,得知立案成功特别开心。我朋友说只是立案成功又不是胜诉,干嘛那么高兴,但我认为立案成功就很不容易了,值得庆祝一下。
在实际开庭过程中,对方律师的论辩理由让我感到些许的荒谬和生气,我还因此被提醒注意法庭礼仪。对方律师认为,单亲家庭阻抗社会风险能力差,单身生育的孩子更可能会遭遇歧视;延迟生育可能会造成父母年龄跟孩子年龄差距过大,出现青春期遇上更年期的状态;另外,取卵手术存在麻醉的风险、阴道穿刺的风险。
这些问题都不难解决,以手术风险为例,尽管风险无法完全规避,但可以通过前期更加充分的调研,尽可能地规避部分风险,并且通过术前的风险告知书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在医院排队时,我就看到人群中突然冲出一个人,在地上撒了一堆小卡片,卡片上写得非常直白——“赴美生子”、“包生男孩”、“有偿捐卵”等等,是地下机构提供的灰色服务。
地下灰色产业链的存在,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群体的需求。如果冻卵需求无法诉诸正规渠道,转而寻求非正规渠道,后者的法律风险和医疗风险更大,与其这样,不如统一管理、加以规范。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我非常理解对方律师的申辩,被告上法庭,医院也很委屈,因为最关键的障碍在于政策本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医疗机构向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医院是没法违反政策与规定的。但条款的适用主体是医疗机构,并不是个人,没有任何一个条款写明个人不能冻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