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语: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规定了美国总统的任期制。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认可,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够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过后,哈里·杜鲁门的当前任期虽被豁免但放弃寻求续任,由此富兰克林·罗斯福成为美国唯一担任过四届的总统。此前美国总统在宪法上并无任期限制,但因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建立了仅任两届总统的先例,之后的总统几乎都遵循任满两届就下台的不成文惯例,直至此修正案生效后,确立总统最多只能担任两届四年任期,即总共八年任期;已累计当选总统两次并担任过两届总统任期的人,亦不允许隔一任期再参选,但对于担任两届总统任期后可否竞选副总统的问题尚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