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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长遭举报 党校学者:能源局处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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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1: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能源局长遭举报 党校学者:能源局处置不当

21世纪经济报道 宋江云 马永涛

2012-12-07 08:50:17  


核心提示:作为一个被举报人供职的工作单位,对待举报应当更理性一点,无论举报是否属实,都应当有核实的程序,有真诚的态度,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合理地回应。


原标题 [国家能源局长遭微博举报 党校学者:能源局处置不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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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长刘铁男 IC

实习记者 马永涛 北京报道

实名微博“举报”官员再引关注。

这一次,“举报”者是《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举报”对象是正在莫斯科出席中俄能源谈判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中俄能源谈判中方副代表刘铁男。

12月6日上午11点,罗昌平在新浪、腾讯两家微博连发三条微博,实名向中纪委举报,指称刘铁男涉嫌伪造学历、与商人倪日涛结成官商同盟以及为其情人介绍工作。

4个小时后,刘铁男所供职的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称罗昌平所言“纯属污蔑造谣”,“我们正在联系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刘铁男已经得知此事。

本报记者当天就此事试图联系采访罗昌平,未果。

在微博上举报算不算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未及调查即做出上述回应是否妥当?反腐部门应怎样看待新平台?本报采访了中央党校政法研究室副教授刘素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

“对实名微博举报者应予保护”

《21世纪》:您认为实名微博举报算不算实名举报?

刘素华: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真实是第一要件,身份真实,姓名真实,包括其他法律要件真实。我觉得实名微博举报应算实名举报,微博只是表达的一种途径。

《21世纪》:实名微博举报者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刘素华:对举报者给予保护是必须的。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1世纪》:那么,在被举报人尚未回应的情况下,作为被举报人供职单位的国家能源局在短时间内即矢口否认指控,您认为这种处置是否适当?

刘素华:国家能源局在几个小时内就做出否认的回应,是不是太仓促了,因为首先要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这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应该出来回应的部门应该是纪检监察部门或发改委、能源局的纪检部门,由新闻办公室发声明,可信度只能是大打折扣,新闻办公室并不具有就此类事情发言的职能。

杨伟东:作为一个被举报人供职的工作单位,对待举报应当更理性一点,无论举报是否属实,都应当有核实的程序,有真诚的态度,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合理地回应。

《21世纪》: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进一步以报警、报案的方式反制举报人,这是否合适?

刘素华:从主体资格来说,不应由国家能源局报案,应该是由被举报人自己去报案。代表公权力的组织报案有用公权力对抗私权、滥用职权之嫌,这是不妥当的,因为举报者不是举报组织集体有问题,而是针对某个官员。

“新平台对传统反腐体系带来冲击”

《21世纪》:如何看待微博实名举报这种新型平台?

杨伟东:从官方来说,这类事件至少涉及到两类主体,一类是像能源局这样的当事方,面对举报不要匆匆忙忙下结论,应当用更理性的方式来对待。另一类是中纪委和监察部门如何应对新媒体提供的线索,如何看待这个平台,这是更大的问题。

现在我们越来越多地利用这样的平台查处了很多腐败官员,新的举报方式越来越快捷,越来越管用,对传统举报带来了冲击,这个是需要反思的。为什么大家热衷于这样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对传统的方式意味着什么?是意味着效率的差异还是效用差异?效率的差异是寄信太麻烦,用这种方式则随时可以发布还可以转发,实用性更好,能引发关注、更透明,纪委加上公众的力量,这两种力量叠加在一起形成更加强大的威慑力,而传统的举报反腐方式,则是封闭或半封闭运转的体系,效用大打折扣,作为纪检部门要从这些事件中来反思传统反腐机制的局限性。

《21世纪》:您认为应当如何改进传统的反腐机制?

杨伟东: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怎样才能让官员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愿腐败?我觉得需要一个连续的机制配合,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末端。反腐应该从源头注入活力,当然也包括过程,就是在权力的配置中加上相应的枷锁,从分权的角度让官员不能腐败,如果权力非常集中,像县委书记,房产局长、国土局长,交通厅长,就是因为权力过大,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上面的监督离得太远,同级的监督没有力量,县里的纪委书记比县委书记级别还低,所以必须从源头分解权力,像广东试点的那样,一把手你不能管财政不能管人事,不能管项目审批。这些给副职管,一把手只有否决的权力。

还需要正视官员工资待遇平衡的问题,这个待遇不单单是和经济社会平衡的问题,也要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平衡问题。不说高薪养廉,至少官员的工资待遇要和付出相称,让为官清廉者能维持生活。否则就回到毛泽东时代,大家都很清廉但也很艰苦。现代大家很难回到那样的时代了,都追求物质生活,如何做到上述几点是一个新的挑战。

作者:宋江云 马永涛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1: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留言

12楼匿名网友来自21世纪网 1小时前

习总,利用财产公示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是国外一条可行之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应在财产公示之前,充分考虑到财产公示之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如果不实行财产公示,腐败将会愈演愈烈,贪官将会越来越多,贪额将会越来越大;如果盲目的实行财产公示,将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原因有二:一是政府官员经得起查的是那些没有实权的人员,经不起查的人数可相而知;二是实行财产公示后,老百姓怎么想,国外怎么看,中央怎么办?个人建议:一是规定实行财产公示的时间,在财产公示前对主动上交非法收入的官员不公开姓名、不追究责任,这样做即稳定了干部,又给现有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还给后来从政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更重要的是即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实行财产公示后,各级纪委对所管干部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不如实申报者、对非法所得者加以重处;三是以上公示方式先在一个县级单位试点(即使出现情况也好控制),尔后在全国整体推广。我想廉政之风将会出现大的改观。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财产公示,提、离职人员更须在提、离职前进行财产公示,公示的范围则是面向社会公示,让人民群众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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