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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RQFII扩大试点 可自主投资股票期指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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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2: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周三晚间表示,中国允许更多境外金融机构将离岸筹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这是外界期待已久的进一步向境外投资者开放资本市场的举措。

证监会周三发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实施规定,对RQFII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试点机构类型,并放宽投资范围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

RQFII试点于2011年12月推出,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扩大RQFII试点是中国进一步开放资本帐户、提高人民币国际地位的努力之一,并将有助于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境内资本市场,尤其是低迷的股票市场。

根据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RQFII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中国证券报引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中国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密切协商,决定修改RQFII相关法规,扩大RQFII试点,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试点机构类型。为确保RQFII试点顺利推出,试点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中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中资机构在港分支机构及香港本地金融机构均有参与RQFII业务的较强意愿。此次修改RQFII法规后,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

二是放宽投资范围限制。RQFII试点初期只能发行债券类产品或A股ETF产品,虽然有利于控制风险,但难以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修改后的法规放宽了对RQFII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

此外,修订的法规明确了RQFII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等相关要求,简化了申请文件,便利试点机构的投资运作。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RQFII试点已经一年,运作情况良好,总投资额度已达27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有27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合计获批投资额度700亿元。其中,24家试点机构获批额度合计270亿元,用于发行债券类产品;4家试点机构推出RQFII-ETF产品,累计获批额度430亿元,境外投资者认购积极,净汇入资金近400亿元,全部投资股票,其他试点机构正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发行RQFII-ETF产品。试点机构表示,境外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增长前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机会,认购踊跃,许多境外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投资机构仍有巨大投资需求。

该负责人还说,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强烈,去年以来QFII、RQ-FII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持股比例明显上升。RQFII法规修订后,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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