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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金融》第09期:基金法修订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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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04: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易财经  2012-11-0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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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 6月正式开始实施。在基金法运行的近十年时间里,基金业规模增长到了数万亿的量级。如同其他发展中的市场一样,大量的漏洞和弊端在市场实践中暴露出来。今年6月30日,基金法(修订草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程序,目前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今年之内新基金法草案有望获得通过。新基金法怎么改,亮点在哪?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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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基金进入初步发展阶段是在1991年。第一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是山东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设立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淄博基金设立于1992年11月3日,是我国首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1993年8月20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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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告,该基金为项目和证券混合投资工具,一方面投资于淄博乡镇企业提供服务的有关产业的股权,投资总额不少于60%;其余部分投资于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公司股票。首期发行1亿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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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末和1993年初,各地设立的投资基金曾一度增加很快,到1995年底,全国共有基金75家。1993年5月,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老基金开始了长达数年之久清理整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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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突破,标志着基金业开始步入法制规范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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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的正式起草工作始于1999年3月30日。立法之初,方向为综合立法,包括创业、产业、证券投资基金,但权衡再三,易稿数十次,最后只将立法局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内。原《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回忆,“面对会议上此时此刻依然蕴涵着老问题的争论,与会的领导小组成员周道炯在与厉以宁耳语后,由厉以宁教授决断宣布,即将体现统一综合立法的'投资基金法’最终改为单纯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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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发表了题为《基金黑幕》的文章,揭露基金公司同于庄家的肆无忌惮的违法操作手段,对倒、对敲、关联交易、高位接货等等行为,由此引起了中国基金业、证券界、乃至整个财经业界,甚至政府监管部门的巨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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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历时4年半后,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获得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三审通过。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募集、交易、申购、赎回、运作和信息披露,以及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当年,基金市场总规模大约为2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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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年的《基金法》却回避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这就使得《基金法》缺少了对法律调整对象的规定,也是造成我国在此概念上造成混乱的根本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5-4-19 04: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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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缺陷是,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从理论上来说基民才是基金的终极所有者和真正的主人。由于国内基金公司同时充当了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的缺位和弱势,基金公司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和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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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标志着基金业进入一个崭新发展阶段。证监会制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配套规则也随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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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对原基金经理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处理决定,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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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老鼠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后,引出了基民于畅起诉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要求行使追偿权的仲裁一案,最终仲裁庭认为,于畅请求建行行使追偿权一案,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在该仲裁案庭审中,申请人是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应进行追偿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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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日,北京基民袁女士就南方稳健成长贰号不分红一事,向贸易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10个月的漫长等待之后,袁女士仅可获退700余元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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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外资纷纷涌入,国内市场存在着大量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如PE、VC,甚至对冲基金等,而这些基金对应的法律,几乎是空白的。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提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市场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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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题研究《基金法》修改,随后在北京召开了《基金法》修订讨论会,重点讨论私募基金的管理原则。2009年底,对于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立法部门和各方专家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就是否在《基金法》中单独为私募基金开辟章节立法,还存有很大争议。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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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底,财经委即成立《证券投资基金法》调研小组,此后开始对上海、北京、深圳三地公募基金公司,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调研。2009年7月14日下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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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阳光私募、PE、VC,以及以投顾名义委托理财的民间非合法私募基金等,或无法可依,或监管标准不一致。其监管也分属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进行监管。监管话语权究竟在哪家,至今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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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拟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全国人大2012年6月在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基金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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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9 04: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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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 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联名建议书,要求将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分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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