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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韩福东:打死民妇再诬其为妓,民国警察为何只坐半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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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0: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韩福东:打死民妇再诬其为妓,民国警察为何只坐半年牢 

 2016-05-24 韩福东 大家

“扫黄”扫出人命了!

上海浙江路431号有一家龙飞鞋店,鞋店楼上第三层,住了一个叫王秀珍的女子。1934年1月5日下午5时,在捕房的一次扫荡私娼行动中,她从三楼坠落到二楼的晒台上,头部着地,昏迷致死。在何以致死的关键问题上,捕快与王秀珍家属各执一词。没有执法记录仪的年代,这似乎是一件很难扯白清楚的公案。

按照老闸捕房对媒体的通报,龙飞鞋店三层楼上的前楼房内,住有私娼。以此之故,捕房派642号三道头华人捕快,与一个洋人捕快一道,前往调查。登楼后,发现前楼房门紧闭,怎么敲也无人应。两位捕快见“其后楼之小室中,复阒然无人”,于是为了“明了前楼内容”,他们“破扉而进”。

说时迟,那时快,两位捕快经由后楼进入前楼之际,恰赶上两个年轻女子欲从窗口往下跳,被抓了个正着。经审,该两名女子名为徐阿金、李巧珍,确是私娼。

接下来是重点:从两名女子口中,捕快才知道早在她们想要跳楼之前,有个叫王秀珍的人已先行跳窗而出。“该两捕随即下楼寻觅,旋于二层之晒台上发见,虽其二层与三层相离仅数尺高,但以晒台用水门汀建筑,自上跃下,竟致跌伤。”

两位捕快接下来仿佛活雷锋附体,急忙将已昏迷的王秀珍以车载往仁济医院施救,但因伤及要害,无法救治,终至死亡。

捕房称,他们接获消息后,立即将尸体送往斐伦路验尸所,并调查死者家属。经查明,王秀珍年26岁,“生前实为私娼”,与北成都路617号顾昌盛米店职员甘志刚“姘识”。甘志刚是真茹人。据他讲,王秀珍并非私娼,她于去年(1933年)9月迁到现住址,一直住在后楼。约一个月前(1923年12月),徐阿金、李巧珍两私娼租住了前楼。王秀珍坠楼死亡时,他不在现场,因此对当时的情况不明了。

此外尚有王秀珍的母亲——53岁的王郭氏。据《申报》最初的报道,她除了表示王秀珍不是私娼外,“余供一味支吾”。而徐阿金、李巧珍两位私娼的供述“亦极含混”。她二人被送往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厅,严讯之后,判决各处罚金15元。 检察官张雋青也带着法医、书记官等驱车到验尸所,确定了王秀珍的死因,确属跌伤致死。

张雋青检察官讯问了捕快、死者家属和两位私娼后,令甘志刚具结领尸棺殓。


▲ 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警员(1928年)


从《申报》最早的报道《调查私娼发生命案》看,基本是采信捕房的说法,有些措辞带有鲜明的道德贬抑,譬如称死者为娼妓,与甘志刚“姘识”。甘志刚对此非常不满,他致函该报,称死者是他“内子”(妻子),并非妓女。


甘志刚称,徐阿金等两名捕快,5日晚撞进屋中,拘捕娼妓时,竟误认他的妻子是娼妓,虽经解释无效,反加以殴追,包括岳母也受到辱殴。妻子王秀珍退避到窗口时,又被徐阿金猛力一推,堕于窗外。当时是头部朝下坠落,导致头部受伤而死。

查鄙人系正当商人,内子岂有为妓之理,况当时鄙人租屋时,该处三层前楼,尚系空屋,迨后迁入雉妓,根本上不得而知。是该华捕假借行使职务上机会,而故失杀人于死,实难辞刑事责任。”甘志刚在公开信中称,他已委托律师依法提起刑诉。

因《申报》此前报道失实,故甘志刚另委托律师王培源致函报馆,希望纠正事实。《申报》对此的处理结果是,来函照登。在接下来的报道上,还刊发了甘志刚写给租界工部局的函件。这封函件提供了关于案发现场的更多细节:

甘志刚从事米店生意,早出晚归。徐阿金等捕快撞入屋内,登楼打门时,他的妻子王秀珍立即开门。捕快“不言所以,遽掌其颊,民妻见伊等势甚凶暴,向其解释无效,该华捕不分皂白,居然拳足交加。华捕徐阿金,凶横乃尔,我岳母出为救护,民妻又被西捕扭住凶殴,是民妻年轻弱女,无辜遭此横暴,万分情急,当在窗口迎接呼叫之际,该华捕徐阿金暴戾异常,竟奔前用拳猛击,致将我妻堕落二楼水泥洋台,比时乃系头下脚上,倒栽而下,以致头脑震裂,当时毙命。民妻惨死情形,不堪言状”。


上海《申报》报馆大楼


按受害者家属的说法, 徐阿金捕快见已肇祸,才“威势稍杀”。甘志刚质问道:前楼虽有私娼李巧珍等居住,但与我们风马牛不相及。该捕快入室之后,不问情由,逢人即打。妓女私娼虽有过犯,但拘捕娼妓,非缉捕盗匪可比。李巧珍等二人,当时均在前楼。查我国刑诉法,逮捕人犯——除现行犯或已拘提的被告之外,不得无故搜索人之家室。该李巧珍等虽属妓女,而当时安坐家内,并未外出拉客,自非现行犯可比,该捕快二人既无拘提或搜索公文,就擅行入人家室,已属违背法例;入室之后,又不说明事由,孰良孰莠,更不侦查明确,居然见人即殴,民妻与岳母一再向其解释,该捕快等非但不理,且将二人扭殴,随后追逐用拳猛击致民妻堕落二楼伤重身死。徐阿金性固凶暴,但洋人捕快倍而身为头目,于徐阿金行动非法之时,不予喝阻,咎戾亦无可辞。今已委托律师对徐阿金刑事自诉,请求依法严惩;但洋人捕快倍而,犹置身事外,殊觉不平,因此请工部局警务处能秉公办理,以儆不法,以重民命。


一点都不意外,捕房和受害者家属各执一词。捕房称王秀珍是自己畏罪跳下跌死,死者家属则称是呼救时被捕快打下楼而死。甘志刚委托律师王培源、范铭指控捕快徐阿金杀人。徐阿金则聘请律师范刚为其辩护。在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刑三庭所进行的审理中,传唤了案发地住宅的二房东张杨氏,她证明王秀珍与甘志刚确是夫妇,去年9月3日租住后楼,月租洋10元。案发当天,她只听见死者高呼救命。甘志刚在庭上称,他去年8月刚与王秀珍在真茹结婚。

审理此案的推事(法官)刘毓桂认为有亲往出事地点履勘的必要,故决定1月29日下午3时前往出事地点调查,2月9日下午再讯。履勘案发地点时,书记官、法警及原被告双方律师均有跟随。推事查视了窗门,测量了尺寸,并向邻居及死者家属、当事捕快做了讯问。

2月24日,法庭做了一审判决,认定徐阿金因业务上过失致王秀珍死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原告附带的民事诉求(赔偿慰藉金3000元),则移送民庭审理。被告可上诉,在被律师取保之后,需保证随传随到。



徐阿金是否上诉,其最终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从一审的判决结果看,死者家属的指控大体属实。推事之所以前往现场履勘,大概也是觉得如果是主动从三楼跳到二楼,居然可以头先着地,过于不可思议。

可是捕房却那样坚定地为自己的捕快背书。头朝下往二楼跳虽然不太合常理,但在理论上又并非绝不可能。如果捕房将当事的两名娼妓控制,令其说出有利于捕快的证言,而假设法院又在工部局的领导下,则最终判个王秀珍畏罪跳楼自杀,大家似乎也无话可说。

又假设是暴徒冲进了王秀珍的家庭,将其致死,总难逃死刑;而警察违背程序,不带拘提公文,擅闯民宅,暴力致良民于死地,而后栽赃陷害,诬死者为娼妓,却只承受一个执法过失的罪名,坐牢仅半年。说到底,当个坏警察比当个在野的暴徒,终归划算太多。1934年的中国,还是在鼓励国家机器的暴力啊。

细思恐极。


作者:韩福东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南方都市报》首席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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