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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 墙倒众人推,川普的性侵受害者为何此时集中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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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11: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墙倒众人推,川普的性侵受害者为何此时集中站出? 

 2016-10-17 游天龙 选美


这是选·美的第487篇文章


本文作者游天龙。本文于2016年10月16日首发于网易美国大选专栏


在川普大巴上侮辱女性的录音丑闻爆出后,不断有受害女性在媒体上控诉川普对他们的恶行。此时,却有质疑者问:如果指控川普性攻击(sexual assault)的女性如果有证据,早就可以起诉川普获得赔偿了,为什么等到现在?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并不意外。因为他们的举证责任在川普“录音门”事件爆发之后显著降低了。

首先让我们来看法典(具体的案例暂不细究)。联邦法基本上是不涉及这种基本上由各州管辖的刑事案的,涉及性攻击的部分也仅仅局限于军法(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但鉴于联邦的具体条文对各州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所以还是简要翻译如下:

构成性攻击的法律要件:任何人(1)通过以下方式对其他人实施性行为:(A)威胁或者置对方于恐惧之中;(B)对对方造成身体伤害;(C)做虚假陈述让对方误以为进行性行为服务于某个职业目的;(D)通过技巧、伪装、隐藏等方式让对方误以为该人为其他人;

(2)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睡觉、无意识、或者处于其他无法知晓性行为正在进行中的状态时实施了性行为;

(3)在对方因为以下原因无法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性行为,包括两种情形,对方因为药物、酒精或者其他类似物品而导致意识不清,且该情况为实施者所知悉;或因为精神疾病或者缺陷,或者身体残疾,且该情况为实施者所知悉。构成以上要件犯下性攻击的罪行,并应当受到军事法庭的惩处。

那么文中提及的性行为指的是什么呢?看18 U.S.C. § 2246 (2):

(A)女性外阴和男性阴茎的接触,或者男性阴茎和肛门的接触,其接触的目的为交媾,不论多么轻微;

(B)嘴部和阴茎的接触,嘴部和女性外阴的接触,或嘴部和肛门的接触;

(C)通过手、手指或者任何物品打开对方肛门或阴部,不论多么轻微,且其目的在于虐待、羞辱、贬低、或刺激、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D)强行接触任何未满16岁的人的阴部,且其目的于虐待、羞辱、贬低、或刺激、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可以说这个定义非常的狭窄,完全没有涉及报道中川普强吻强摸的情况(因为受害者都年满16岁),可以说联邦法是保护不了这些受害者的。

那么纽约州法呢?严苛程度略高于联邦条款,但也极有限。《纽约州刑法》130.52条这么规定的:

当实施者故意(Intentionally),且没有任何正当目的的情况下:

(1)出于贬低、或虐待对方的目的,或出于满足实施者自身性欲的目的而强行接触对方性器官或其他隐秘部位;

(2)出于满足实施者的性欲、且有意图(intent)贬低或虐待对方的目的,而在任何公司企业公营事业单位或者管理机构运营的大巴、火车、地铁上置对方与性接触

该实施者则犯下强行触摸的罪行。强行触摸是A级别轻罪。本节中的强行触摸包括挤、抓或捏。

假设真的有川普性攻击女性的事情发生,那么原告要赢得官司则需要论证:

(1)如何证明川普强行触摸这件事情发生了?

(2)如何证明川普是“故意”?

(3)如何证明川普是“出于满足自身性欲的目的”或“出于贬低对方的目的”?

前一条在刑法里叫做“犯罪行为”(criminal act),后两条叫做“应受惩处的精神状态”(culpable mental state),任何刑事案件都是这两个部分组成,但在性侵犯案件中以上任何一条都难以证明。而且根据刑法的举证责任的要求,检方必须把论证以上每一条都“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才行。

首先是犯罪行为。性侵犯通常都发生在没有第三方存在的隐秘场所,比如关上门的办公室、电梯、卧室等地方。而强吻强摸也不会像强奸那样留下精液、毛发、指纹等直接证据,所以很难证明这件事情真的发生过。而且这类行为一般发生很快,不像强奸还有个过程,受害者往往在事发的时候处于震惊、羞愧、恶心等极度的情绪中,极少见挣扎和反抗,即使有反抗也是短时间行为。这意味着受害者很难因为被强吻强摸而导致的反抗来引起其他人的注意和援助,也就更难通过第三方证人来证明事情的确有发生。须知,“受害者极力反抗”至今还是中西部保守州证明强奸的要素,而昨天洛杉矶资深电台脱口秀主持人Rush Limbaugh也以受害者没有反抗为由来质疑事情真相。

其次是“故意”。纽约州,或者美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应受惩处的精神状态”(culpable mental state)都是分成四个等级:“蓄意为之“(intentionally or intent), “明知故犯”(knowingly or knowledge),“鲁莽为之”(recklessly or recklessness), “过失犯罪”(criminal negligence),其论证难易程度递减,再往下那就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了,比如汽车出车祸一般就是“过失”(negligence),前面没有“犯罪”(criminal)的字样了。换言之,在这么一个小小的A级轻罪中,纽约州给原告设下的却是难度最高的“蓄意”(intent),和“二级谋杀”一样高,高于“加重误杀”和“二级误杀”,而且还要原告和检方给出足够的证据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才行。试问,有哪个受害者可以读心术知道川普的意图且让这个意图具象化到其他人都看得到么?或者川普的心思会写在白纸黑字脸上么?

当然,论证“精神状态”(mental state)是任何刑事案件的难点。但假设是其他刑事案件,警方可以通过调查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过往经历、犯罪现场和其他证人提供的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等各种方式来间接论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但这些条件在性侵犯的案件中基本上都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临时起意,因此两人可能毫无过往,在场也没有其他人,事情发生突然也不会有环境证据等等,这导致性侵案件比其他大案要案还难处理。

最后就是“出于满足性欲的目的”。假设有一天川普和受害者对簿公堂,他完全可以说“我是故意的,但是好玩啊,开心啊,但不是为了满足我的性欲啊”。因为这也是一个“精神状态”(mental state)的问题,上面的论述在这里同样适用,我就不赘述了。

而且,如果说“排除合理怀疑”的论证“川普的确有强吻强摸过某人”的难度是S,那么“排除合理怀疑”的论证“川普出于满足自已性欲的目的而故意的强吻强摸某人”的难度就是S的三次方了。可以说,对于一个突然被川普强吻强摸的女性来说,她很难援引刑法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其次,辩方律师找出漏洞和问题来提供强力辩护也是轻而易举,比如最近川普团队指控原告“15分钟名声”、或者指望从川普那里获取经济利益、甚至反诉原告色诱未果恼羞成怒都是很可行的策略,足以让陪审团产生“合理怀疑”,最后很可能让检方的努力前功尽弃。

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什么受害人现在集中站出来呢?

受害人在此时集中出现,能够在法律上证据上做实川普性侵行为的“环境证据”。尽管起诉川普仍是未知数,但借助媒体力量,对同样喜欢利用媒体的川普施以致命打击。

“录音门”事件坐实了是川普本人所言,虽然不是自证其罪,但也是在谈及一件近乎雷同的事件,等于是一个极可靠的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足以让非涉案第三方相信川普的确就是一个很可能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的人,从而相信受害者的指控的真实性。而随着受害者站出来的越多,让川普的“过往经历”这一块也日趋完整,后续受害者站出来的可信度都随之增长,个人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相对减轻,于是出来的人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密集。

其实这种“墙倒众人推”是一个很常见的策略,尤其当案件一方是大公司大企业或者川普这样的知名人物亿万富翁的时候。在这类案件中,原告通常都较为弱小,无权无势,但在类似的重磅爆料和有利的司法制度的帮助下却可以扭转局势。但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原告的弱势会因为政府的介入或者集体诉讼的方式而得到平衡,但性侵犯案件政府通常无所作为且受害者互不认识,彼此根本不知道川普这类行径是偶一为之还是频频发生。因此他们需要的就是类似“录音门”这样的曝光来让受害者自己确信两件事:第一、他们并不孤单;第二、大多数民众并不认同。这样他们才有勇气走出阴影。而且一旦出现第一个受害者,很快就会出现一群受害者,一来是得到了前人的鼓舞,二来是需要制造和利用媒体和民众的持续关注,否则隔三岔五的站出来爆料很难让健忘的民众产生足够的同情。

那么为啥他们不去起诉川普?因为这一个证据博取普通人同情和支持是够了,但对于检察官起诉还远远不够,所以受害者还是只能去找媒体了。

发表于 2016-10-17 01: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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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07: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拉里花钱雇的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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