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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间] 中国式相亲价目表,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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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09: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式相亲价目表,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的 

 2017-07-15 世界遗产地理 世界遗产地理

中国式相亲价目表刷爆了朋友圈,“有户口残疾也可以”“属羊的绝对不行!”……这些条件惊了一堆人。我国漫漫千年历史,这种“中国式相亲价目表”是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的呢?


| 自由恋歌渐止 |


《诗经》被称作先秦社会写照,自然也涵盖人们的感情生活:“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热烈追求,“一日不见,如三秋兮”的辗转相思,“总角之宴,言笑晏晏”的懵懂情谊,“有美一人,清扬婉兮”的一见倾心。从这些诗歌里,依稀能够看到一个充满生气的古代社会,以及坠入爱河的青年男女,高唱自由恋曲。


▲春游图


当时人们的婚恋观念比较自由开放,青年男女们春日外出游玩,趁此良机,寻觅良人,大胆地与心仪之人对话。而这些青年的父母,对此毫不禁止,甚至加以鼓励。《周礼》里说:“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哪怕是男女私定终身,都不是什么问题。这既遗留自先民原始、淳朴的风习,也源自人们,尤其是统治阶级对人口增长的渴望。


进入西周,这曲自由恋歌被礼乐制度按下了终止键——这时候,“门当户对”观念开始出现。


统治阶级为了保证血统的“高贵”,严格限制通婚范围:天子家庭只能与诸侯国王族通婚,诸侯国王族只能彼此通婚。周幽王的宠妃、“烽火戏诸侯”的女主角褒姒,就是诸侯国褒国的王族。


| 门第观念加强 |


秦汉时期是中国传统道德确立的重要时期,子女对婚姻的选择有一定的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更多地起辅助作用,节烈观念也尚未将民众彻底洗脑。但在这段时期,门当户对在婚姻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楚汉传奇中的刘邦与吕后


一开始,虽然贫富通婚仍有限制,但门当户对并非婚姻的充要条件。


比如汉初期的宰相陈平年少时家里贫寒,同乡的富人张灵却非常赏识的陈平才能,于是招纳陈平做他的女婿;年轻貌美、家境富裕的吕雉嫁给了当时游手好闲还比自己年长许多的刘邦。而且为了防止后党干政,皇后多出身于微族,如西汉时期汉成帝的皇后赵飞燕,就是一个出身卑贱的歌舞伎。


良贱不婚的规定在汉文帝时期开始形成。东汉思想家王充便是门当户对的支持者。他认为若是两人地位不同而缔结婚姻,不是有“立死”的变故,就是会出现“予亡之祸”,给“门当户对”增添了不少合理性。


| 法律规定良贱禁婚 |


但汉朝,婚姻中的门第之见仍然流于社会观念,但自北魏起,良贱禁婚由社会观念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根据《北史·魏本纪二》记载,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冬诏令:“皇族肺腑王公候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性为婚,犯者加罪。”


自此“门当户对”彻底成了阻碍跨阶级爱情的高墙。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豪门大户之间仅允许在小范围内互相通婚,形成了明显的门阀婚姻界限。


及至唐朝,关于良贱禁婚的法律条文已经很完备,量刑也有了严格的标准。例如《 唐律·户婚》 明确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年,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级。”


▲《唐律·户婚》


在如此严格明确的律法“帮助”下,门第观念深入人心。


| 赵匡胤无意中带来的“婚姻开放” |


宋承唐制,基本沿袭了良贱不婚。北宋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赵匡胤颁布的《宋刑统》直接照抄了唐律中关于良贱的条文,还针对良贱结合所生的孩子出台了一系列处理规定,原则是“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宋朝理学家们也极力维护这一规定。


不过,北宋太祖赵匡胤的无心之举为宋朝的婚恋观念“解绑”。因军事政变上台的赵匡胤削夺武将的权力,进行中央集权,而欲实行文官政治的基本前提便是实行科举选官,即“兴文教,抑武事”,宋代的科举制在唐代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完善,社会阶层流通相对畅通——“农”拥有更大的机会跳跃成为“士”。


另外,宋朝取消了唐代一直严格执行的宵禁制度,打破了市坊的限制,北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还发行了中国也是世界最早的纸币“交子”,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的发展,由此产生了大量富贵庶民。这些富贵人家尤为喜爱与科举及第的举子结姻亲关系,特别是寒门士子,二者各取所需。一时,“士庶婚姻”成为时尚。


到了元代,蒙古人入主中原,但并没有带来婚姻开放的“民族风”。元代婚姻传统继承南宋的特点是十分明显的,如《至元婚礼》直接翻版了朱熹的《家礼》,对门第的讲究居然变本加厉,原始的蒙古买妻风俗和封建纲常相结合,让整个社会的婚姻观念更加畸形!


在婚姻中双方往往只考虑双方的家庭财力,媒人更像是“牙人”。元代杂居《西厢记》讲的就是对此时封建婚姻对门当户对的一次反抗。




| 结婚决不能拉低地位 |


明清时期,人们择偶时,优先考虑的是彼此的社会阶级与乡里家族地位。在各地的地方志中常见这样的记载:“男女议婚,大率以门楣为重”(嘉靖《吴江县志》);“婚必择门第,非偶者耻焉”(乾隆《桐庐县志》);“择婚择妇,大率门户相当者为之,贫富之相较为后,而清浊之分必严也”(光绪《乐亭县志》)。


相比唐朝,明清对不同阶级间的通婚行为给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明代《明例律·户律·婚姻》中就规定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妾冒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罪加一等。


| 不听父母的话,就是违法 |


清代律法不仅仅几乎完全继承了明代法律中关于婚姻的规定,还强调了“父母之命”的重要性,《大清律例》规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听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门当户对”的观念越强烈,坚持自由恋爱的声音也越多。汤显祖《牡丹亭》中的杜丽娘抱怨父母只知选择门当户对的女婿,而使自己青春虚度。孟称舜的《娇红记》男主人公申纯也说出“我不怕功名两字无,只怕姻缘一世虚”这样的话。


戏剧《牡丹亭》剧照


看来,所谓的“中国式相亲价目表”还是一种“余毒”啊!


参考资料:《 从社会学视角看择偶中”门当户对“》--张宏



作者 / 周梓琪、李若萱、胡博阳、李逸奇、楼昊杰

以上五位作者为实习生

新媒体编辑 /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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