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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间] 刘远举:婚内债务规定将导致所有人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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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9: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远举:婚内债务规定将导致所有人净身出户? 

 2018-01-23 刘远举 大家


一,婚姻双方的财产独立性越来越强


1934年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还没有婚前财产的概念,作为那个时代法律作为一种先进观念对现实的拉动作用,规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因为彩礼是售卖女儿的重要支付形式。


1950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这时,仍没有明确的婚前财产的概念,只是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就意味着,男方没有婚前财产的概念,而不管是其婚前财产、婚内财产,都要以照顾女性以及子女的原则来分配。


时间过去30年,到了1980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与婚姻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法也相应而变,规定财产分为夫妻同有财产与例外约定的财产方式。也就是说,除了例外,婚前财产都会作为共同财产。


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婚前财产,不是无条件变为共同财产,结婚8年后,夫妻同时自动丧失个人婚前财产。


2001年,婚姻法再次做出了调整,废止了部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前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的时间而改变其所有权性质。也就是说,不管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结婚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永远属于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这一版的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也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梳理婚姻法的演化脉络之后,不难发现,婚姻中双方的财产独立性越来越强。不过,到现在为止,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仍然是共有的。



二,婚姻内的债务也向着更强的独立性转变


财产同债务,是现代经济中相伴而生的两种形式,某种程度上,中国婚姻法对于婚前、婚后财产规定的演进,在逻辑上与法理上,必然导致对债务规定的演进。继财产共有向财产独立转变,婚姻内的债务,也开始向着更强的独立性转变。


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对外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的情形只有两个,一是债务合同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规定,倾向于共同债务的认定。


不过,这个规定引发了大量争论,因此,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才又做出了一个修正,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处理原则:“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简单的说,这就是夫妻无条件共有财产,有条件共担债务”。这就意味着继财产共有向财产独立转变,婚姻内的债务,也开始向着更强的独立性转变。


在现代社会,债务与资产、收入息息相关。某种程度上,债务意味着收入与资产。所谓有钱人才欠银行的钱,就是这一经济现象的通俗表述。所以,“夫妻无条件共有财产,有条件共担债务”,必然产生一些矛盾与不公平。


比如,一个丈夫(当然也可以是妻子)借了500万用于炒股,赚到500万之后,归还债务,赚到的钱,夫妻共有。然后,丈夫再借了500万,这一次,全部亏光了。这个时候,妻子说,第二笔钱她不知情,所以,之前赚的500万,只有丈夫名下的250万可以用来还债。显然,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从常识来讲,夫妻之间的经营行为是连续的,按单笔债务来分段,不符合人们朴素的常识,显失公平。



有人认为,债权人只要了解这个共债共签的常识就可以避免,所以,这很公平,也容易执行。实际上,只要普法做好,普通人的确很容易通过要求共签避免风险。这也是法律如此规定的重要原因。


但是,更深层的意义上,共债共签原则,会挑战婚姻制度。


三,债务的分割,必将进一步分割婚内的财产


首先,把债务在夫妻之间分割开来。丈夫欠的钱,只要妻子不知道,妻子名下的钱,就不能动。这就意味家庭不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经济体,而是两个独立的人。婚内共同财产,被分割开来,变为了婚内平分。这是对婚姻制度的一个挑战。


婚内共有,是双方对整体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而婚内平分,是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财产拥有支配权。对于和睦的夫妻,理论上,婚内共有与婚内平分是一样的。所以,这种局面,很多人还是会认为,这是好的,公平的。但是,共债共签,即“夫妻无条件婚内平分财产,有条件共担债务”的原则,在逻辑上、法律上,到此为止,仍不稳定,会进一步挑战婚姻制度。


这是因为,丈夫仍然具有独立的经济权利,他仍然可以签署独立的债务。这种没有共同签署债务,会遭遇法律处理上的困境。


一个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借了500万炒期货,丈夫的年收入是100万,所以,借钱给他的人很放心。很不幸的是,这500万亏完了。那么,还钱,不吃不喝需要5年。但是,这个时候他的妻子说,基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收入是共同财产,每年100万的收入,有50万是丈夫可以支配的,那么需要10年才能还完。这对债权人公平吗?


那么,如果把丈夫看做一个独立的经济体,一边是妻子,一边是夫妻之外的第三者债权人,两人对丈夫的收入,都有某种程度上的权利。但显然,无论从法理还是常识,第三者债权人,无论如何,应该高于婚姻内的夫妻共有财产。起码再退一步,丈夫收入,在负担家庭生活所需之外的那一部分,应该首先用于还债。


那么,一个较为公平的办法就是,丈夫的收入,先拿出他对生活必须的那一部分,作为家庭使用,剩余的则优先归还给债权人。这与债务中,生活必须的一部分由夫妻共担,在逻辑上是自洽的。但是,这也意味着,丈夫的收入,不再全部是无条件的共同财产,婚姻之中,妻子对丈夫收入的权利就会限定在家庭生活必须。在中国,北上广深的平均收入也才不到10万元的当下,这部分钱,可以说少得可怜。


所以,夫妻共有财产,变为婚内平分之后,并不能保持稳定,在逻辑上会进一步趋向婚内财产权利按收入分割。这会在多种形式上,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消亡。婚姻在任何时候,都不再是一种可以改变自身境遇的方法。


所以,作为财产更加独立的逻辑结果,债务更强的独立,反过来会进一步加强财产的独立性。


四,婚姻消亡的最新一步


婚姻制度的作用之一,是一种经济制度安排,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延续。具体到婚姻法,是通过规定双方对婚姻的一系列义务与权利来保护婚姻制度。这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财产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婚姻法从财产协议上,保护了婚姻。更具体一点,是从共有性来绑定两人,从而来保护婚姻。


随着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女性越来越独立,法律规定了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对个体不分性别的保护加强了,但与此同时,在硬币的另一面,对婚姻的财产制度的保护、或者说约束也减弱了。比如共债共签,即婚内平分财产,是对婚内个体不分性别的保护,这当然是公平的与合理的。不过,当这种更强倾向于个体的保护,以及其带来的公平与合理,更进一步加强的时候,就会把财产完全从婚姻中剥离掉。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婚姻制度的解体与消亡。当婚姻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消亡的时候,婚姻就不再是一个人改变自身境遇的方法,所有人,都将净身出户。



从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到最新的共债共签,不难看出,这个趋势一直存在,也必将存在下去。这很合理,也很公平,也是女权主义不可避免的逻辑结果。某种程度上,这也很马克思主义。


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由经济的原因发生的,当这种原因消灭的时候,这种制度才能十足地实现.……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也都归于消灭了”。所以,当更大程度的弱化了对婚姻中两个人的经济上的绑定,那么,作为爱情的婚姻就得到了更大的强调。


作为更现代,也更具体的表述,李银河也曾说过:“从爱的形式上看,未来的爱情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挣脱婚姻制度的束缚,婚姻制度有可能走向消亡。”从社会发展看,这是技术经济的发展使得女性更加独立的结果,在逻辑上,与女权的兴起也不矛盾,但问题是,这个趋势,是否是要求改变24条的人们想要的结果呢?恐怕不是。当然,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在逻辑上必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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