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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杂谈] 声援科普医生易,匡正鸿茅药酒2630次违法广告生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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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5 10: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声援科普医生易,匡正鸿茅药酒2630次违法广告生态难 

 2018-04-15 宋金波 大家

 

鸿茅药酒”是酒,还是药?你知道吗?

反正我一直以来是不知道的。

这几年对医药保健食品领域保持了关心,颇写过几篇文章。但我还是不知道。

我也在电视上无意看到过鸿茅药酒的广告。印象里,只有保健食品和一些面目可疑的药品,才习惯这样做广告。

我相信,很多人,包括喝过鸿茅药酒的老人,买了鸿茅药酒孝敬父母的人,他们中的相当多数,也不一定很清楚,鸿茅药酒究竟是什么。

当然,在2018年4月13日晚之后,我,以及其他很多人,就知道了:鸿茅药酒是药。没错,也可以说它是“酒”,但在法律上,它首先是一种非处方药

当然,还附带了解了很多其他信息。

重要吗?我并不非常确定,特别是对那些买过、喝过鸿茅药酒的人来说,鸿茅药酒是药,或者一种酒,有多大分别?我甚至不知道当他们明确知道这一点时,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可能,因为鸿茅药酒是一种药,他们反而觉得,购买、饮用鸿茅药酒,显得更值了。

但是对谭秦东来说,这一点或许非常重要。

因为谭秦东,我和很多人才得以在4月13日了解鸿茅药酒的“官方身份”,是一种非处方药。

这一天,我们看到了与谭秦东相关的一条新闻:因在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内蒙古凉城县警方抓捕。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称,谭秦东的文章造成了140余万的退货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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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的“身份”对谭秦东重要,是因为谭秦东所涉嫌罪名为“损害商品声誉罪”。鸿茅药酒是药,或者是酒,或者是其他什么,面对谭秦东在所发网帖中的一些指控,声誉受损程度是不一样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声誉有没有受损,都要打个问号。

 

鸿茅药酒确实是药。是药,就要看疗效。但是,这个问题,反而最难说清楚。鸿茅药酒的身份是非处方药不假,但它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Z”打头,也就是“中成药”。

在全世界,能拿来卖钱的入口之物,大体都可以归入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这三大类。不管欧美还是亚非,都是如此,也各自出产一些奇奇怪怪的保健食品,有些还传到了中国,比如大名鼎鼎的玛咖。三大类之间,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

在中国,药品分为了现代医药和中医药(传统医药),问题复杂了许多。大部分国产保健食品,都可以溯及某一种或几种中药材的疗效。“药食同源”,又使相当多的中药材,可以无障碍地进入老百姓日常菜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中药材(包括一些地方医药、民族医药的药材),哪些只能做药,哪些只能作为保健食品,哪些可以既当中药又挂保健食品的牌子,“知其然”的文件是有的,比如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但其中也多是相关部门的“判例”。问及所以然,还是一笔糊涂账。

这使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中药材之间的问题,不仅是“界限不清”,有些产品简直就是“量子态”的存在,地球上的“三体”。当某种“食材”走在路上的时候,它可以同时既是食品,也是保健食品,同时还是一种中药材,或者,它也可以有时候是食品,有时候是保健食品,有时候是中药材。当你拿着某种监管法规去观察它时,就陷入了测不准的境地。

厂商当然喜欢在不同尺度的监管中游刃有余。然而颇吊诡,一些消费者也喜欢这种“量子态”的产品:既可以拿来当酒喝,又能强身健体,治病延年,疑难杂症,药到病除。好像占了便宜。

例子俯拾即是。比如阿胶、冬虫夏草。前者,是出名的“食”“保(健)”“(中)药”“三栖明星”,后者更不遑多让。在前些年一次监管风波中,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称基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创新属性,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其产品作为滋补类特殊产品进行管理”。活生生地“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了。

由此而生的问题很多,诸如中成药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重金属超标、中药注射剂风险……限于篇幅,不赘述。

“量子态”存在的产品,管理上,偏偏还政出多门。

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县警察从广州家中带走的时间,是今年1月10日晚。其后三个月,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少有人注意到原直属于国务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然消失,新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自1978年成立直属国务院的药品监管总局算起,已历四十年,恰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

中国食药监四十年,市场监管成绩有目共睹。不过,至少在前述身份游移的产品监管上,食药监没有做到得心应手,甚至在相当长时间里,堪称混乱。

多年以来,食品卫生、医药、中医药、保健食品,属不同部门管理。这些部门,有些侧重监管,有些侧重民生,有些却侧重促进产业发展,比如中医药管理局。一个部门,角色也会有尴尬。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食药监自己还有个“孩子”要“养”,就是“保健食品”。

各种纠结不难想象。多种知名“保健食品”或“中药材”的监管事件,都有相关部门幕后角力。如此架构,自难有良好监管效果。

此轮机构改革,来自最高层的说明,有“政府机构职责分散交叉,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彻底”的表述。食药监与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门的机构变化所遵循的,亦应是监管与民生及产业分开,避免自身角色矛盾的原则。

现实来说,地位相对降低的药监局,乃至它之上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对药品、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难分的市场实现有效监管,还要看进一步的举措。但至少大方向和目标,应该是清楚的。

在有食药监这四十年里,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一直在努力健全,我们已经形成了对何为“现代”的方向判定。大规模重新布局后,监管的能力,总不应变差,“量子态”的产品,总不至于更多。


 

说回鸿茅药酒。

鸿茅药酒在1992年就被批准为国药准字红色OTC。另一种“从药酒中分化出来的保健酒”劲酒,就只能戴着保健食品“蓝帽子”。“量子态”的产品能落到哪个量级轨道,要靠一点运气,或者“能力”的。当然,都不影响大卖,只不过,广告策略刚好相反,非处方药经常把自己变得很像保健食品,而保健食品经常假装自己是“药”。

并不奇怪。鸿茅药酒的营销团队,背后是所谓“内蒙古十万保健品营销大军”,原本就是以“保健品”营销起家。

但在2018年4月13日晚之后,全国网民对鸿茅药酒的了解更多。确切地说,是对其安全与疗效方面的质疑。

大批网友及专业人士介入后,相关内容网上已然比较详尽。质疑集中于以下几点:

第一,疗效。相关文献屈指可数,且仅限于化学分析和小白鼠实验,连个案报道和病例总结都没有,更别提高质量的对照研究了,对临床应用没有实际指导意义。

第二,毒性。67味药材中,至少有5味,公开报道具有毒性,包括著名的何首乌、附子、槟榔、半夏、苦杏仁。其中,半夏、附子,按照中医理论,属中药“十八反”。

第三,人民日报社旗下《健康时报》曾发表文章《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这样一种产品,涉嫌长期、大量、反复违法广告,十年间并不收手,却迅速发展壮大,盆满钵满。

第四,说明违规。如在禁忌一项中表示儿童禁用,在注意事项中又说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服用方法、服用时间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第五,涉嫌使用濒危动物“豹骨”入药——要么涉嫌虚假宣传。

其实,没有上面那么多条,以下两句任何人也都可以很有底气地说出来:鸿茅药酒宣称的疗效,是没有按照现代科学要求做出证明的;鸿茅药酒的毒性,是没有用现代科学接受的方法证伪的。

这些质疑,需要鸿茅药酒认真回应。假如说鸿茅药酒是“一种有毒的药”,那么,要为自己洗白的,是鸿茅药酒。

但鸿茅药酒没有这么做。从历史记录来看,几乎每一次中成药或中药注射液遇到疗效和毒性事故及质疑时,当事厂家都没有尝试通过某种对照实验来找回自己的清白。它们自证清白的逻辑几乎一样:合法性和有效性循环论证。

简单说就是,我们的产品已经在官方背书的合法保健食品或药品名单上了,如果有安全或疗效问题,为什么监管部门还会通过呢?

哦,消费者确实不知道,为什么你们会“通过”的。天知道。

另一种逻辑是,我们承认现代医学有效、科学,但我们例外,我们不需要你们要求的那种证明,我们不证自明。

例外论的极端,比如两年前,时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院长王承德的高论:“凡是药都有毒性,越是有毒的药越是好药。

按照这个逻辑,一种中成药被称作“毒药”,应该欣喜才对。

 

谭秦东被从家中带走三个月,如今面临起诉。

内蒙古凉城县警方执法的方式、尺度、必要性,毫无疑问,引起了巨大争议,甚至更多的想象。

热传的网文质疑“某药酒违法2630次安然无恙,医生发一篇科普文却被跨省抓捕”,让人想起《现象七十二变》:有人在大白天里违法广告,有人在黑夜之中抓捕医生。

反差堪称戏剧性,足以解释为什么那么多同业竞争的医生“大V”,何以突然以命运共同体的情态齐齐发声,也足以解释为什么那么多无关网民,何以积极转发,在相关厂商、部门的官方微博下,短时间内就有数以千计的网民叠声留言:“鸿茅药酒是毒药。”

这是一种微妙的聚合,一种自觉的冲撞,一种和平的抗议。一个相互联通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群,会为显而易见的同理心与共情心驱使,形成共振。

这自必远超始作俑者预期,也非所有人都喜闻乐见。事已至此,公众唯有希望能通过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给出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

“是药三分毒”,即便是治病的药,对“毒性”也要警惕、约束。正视“毒性”,把药的“毒性”关进笼子,才是医者之心。

而在谭秦东个人命运之外,我更关心的是,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能力,有没有可能出现一次同样大开大合的升级,对相关监管对象,能否有一次更有效的梳理。若没有这样的改变,类似的违法广告必然不绝,类似的跨省抓捕,也难保不会重演。

这本是一个被冷落的话题,因为无人理睬而让人几乎不抱希望。由于多种原因,之前的相关讨论,要么是单方面发言,要么成为混乱对攻的前线,严肃逻辑和似是而非的狡辩缠绕,有效讨论如痴人说梦。即便在若干可查的案例中,比如部分中药注射液损害、龙胆泻肝丸肾损害,局部的检讨都少见,有,也是付出了巨大代价后的一点成果。

一个更公开、更理性,更符合现代科学也尊重民众福祉的意见平台,才能够尽量减少科学之外的因素干扰,对食品药品监管对象进行甄别讨论。有些“药”的身份,是不是需要重新审视,有些“药”的毒性,是不是需要重新衡量?这不是针对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同样,也不是仅与某个医生或某位病人的利害攸关。这关系到一个企业发展的合法权利在何种框架内得到保护,也关系到广大民众切身的健康福祉。这两者,没有一面可以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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