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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李思磐:用负责任的态度,澄清一些庆阳少女案真实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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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06: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思磐:用负责任的态度,澄清一些庆阳少女案真实细节

 李思磐 大家  今天


甘肃庆阳女孩李奕奕头七之前,网络上关于她的讨论突然出现了两种声音:以作家六六为代表的“强者论”和以熊太行为代表的“血亲复仇论”。六六谈到奕奕自杀案的时候,举了一个发生在孩子们中间的明显是“拼爹”的不公平竞争的例子,六六的答案是:她告诉孩子们:欢迎来到真实的世界,真实的世界就是这么残酷和不公平。你要做的,就是在这套烂规则中成为强者并且生存下来。可以推知,六六觉得李奕奕不够强大,不能接受这个世界内在的不公平,偏执于“坏人必须得到惩罚”的正义想象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


对这个真实的世界,熊太行不是那么认同,但他给出的药方就是父亲要保护好孩子,法律既然没用就应该用血亲复仇的方式打流氓。


我理解在这个案子中大家的失望,然而,这跟六六如出一辙:咎责遭遇不公的人,而不是不公正本身——比如打流氓的建议,似乎在暗示奕奕的父亲太老实了,不会保护自己的孩子


这真的很有趣,就像庆阳当地做的那些工作(消防官兵除外,他们值得尊敬和关爱)——忙着排查在自杀现场起哄的人渣,宣布剥夺疑似强奸犯吴某的教师资格,将其调往其他单位——这意味着吴还可能领一份公共财政买单的薪水。


大家都做着这些亡羊补牢的事,却忽视了某些真实——在被路人起哄跳下高楼之前,李奕奕早就被杀死了。她父亲在接受采访中说,她试图自杀十几次,对于父亲,这次只是那十几次中间的一次而已



李奕奕父女不是弱者,他们一直在努力


奕奕一直在孤独中努力,寻找温暖的抚慰和正义的回应。


她先求助于心理老师——太阳底下并没有新鲜事,校园里的心理老师并不能保证以案主为核心、为其保密的专业伦理,心理老师只能汇报到校领导。然后教导主任段某接手,可是加害人吴某是学校倚重的名师,管着高三重要班级,他如果被撤下,直接影响到的,是这一届学生的高考成绩和学校的政绩——因此段某的提议是奕奕离开班级而吴某留下。于是,这些老师,在未征得奕奕同意的前提下,将吴某叫到心理咨询室,并且让吴得以“支开”心理咨询老师,私下与本来想来寻求救助的奕奕相处,“道歉”——于是,加害人再次霸凌了受害者,吴在这样的主场优势下,以成年人的手法,再一次操控了女孩的意志。


财新网对案件的报道细节截图


然而,李奕奕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吴的道貌岸然和他从未反省的私下的恶行。她要求得到公开道歉。同时,她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终于扛不住,向父亲求助。


当父亲一起走向讨公道和求医的路途时,庆阳六中,这所当地投资1.5亿建起来的示范性高中,管理者们终于意识到自己遇到了麻烦,但他们在之前的方向上越走越远:在警方对吴某处以10天行政拘留之后,校方要用35万买断受害人放弃法律途径求援


6月28日财新网对案件的报道细节截图


6月28日《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细节,校方发出与家属不同的声音


6月28日《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细节,校方发出与家属不同的声音


奕奕父女是在受害五个月之后的2017年2月报的案,他们很坚定,也很懂法:吴某被行政处罚之后,他们不服,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让吴某的犯罪行为受到惩罚。然而,十五个月之后,不起诉决定成为终局。


奕奕的两次跳楼都跟结果不如人意有关,第一次,吴某只被拘留十天,她爬上了母校的楼顶;第二次,她偷看到被父亲隐藏起来的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对父亲说:“爸爸,两年了,你还奔波啥啊


她终于跳下来了。


李奕奕并不脆弱,她从一开始就在积极地自救;她的父亲也全力地在保护女儿,带她全国求医问药,单身抚养一对儿女,经济不宽裕的他承担着一小时上千元的治疗费,却断然拒绝三十五万买断的做法。这对父女简直是这类案件中的中国之光: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学校。


不起诉,或是无法起诉的原因


让这一对父女绝望的,是一纸不起诉决定。网络上有奕奕条理清晰的控告信,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峰区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在“北京时间”的采访中,北京律师王优银表示,检察院的结论还算是公允的”;“目前,检察院依据的证据仅能证明吴某有亲吻李某奕的行为,且当场也没证据证明李某奕有明显的反抗,或吴某有明显的武力强制行为。”


但这位律师的理解就是对的吗?首先,猥亵行为不能被孤立地理解为“仅仅亲吻三处”,却看不到这是学生崇敬、服从的班主任,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在校园停电一片漆黑、利用老师的权威进行暴力加胁迫,并在受害人病弱之时进行性侵,而他人制止才导致加害人未能如愿的强制猥亵或强奸行为(撕扯衣服的动作不排除强奸意图)。猥亵行为的发生在高考倒计时的压力之下,让一个十六岁尚未成年、学业成绩不错的孩子彻底失去了读大学的机会。认为“显著轻微”,显然并没考虑到以上的后果。


其次,猥亵行为的强制性,并不以受害者的反抗作为前提。相反,我国的诸多司法解释与指南文件中都讲得很清楚,强制性是指“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如法学学者陈家林在论文提及法学界的共识:“强制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对方的意志。其中的暴力指的是不法对被害人行使有形力,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胁迫则是以恐吓、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指的是以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冒充其配偶等。本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虽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必须使被害人的反抗显著困难。”


毫无疑问,教育者的权威本身就是强制力。有些时候,猥亵行为本身就是暴力,譬如李奕奕自述的吴某“他疯了般扑过来抱住我不松开……抱住开始亲我的脸吻我嘴巴咬我耳朵,手一直在我背后乱摸,想撕掉我衣服”。而司法惯例也把趁对方病痛、昏迷或睡眠等觉知、反抗能力下降的状况实施犯罪,算进 “其他手段”。


第三,从公安和检察院的文件和他们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他们都苦于除了受害者证词没有其他证据。经过学校一系列的拖延措施,报案到公安的时候已经是五个月以后了。熟人性侵案,尤其是监护人、教育者和上司为加害人的性侵案,以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其实很常见。但是,在漫长的五个月中,奕奕的就医记录,与校方的交涉过程中涉及的文字与口头交流的内容,吴某跟其他学生相处的间接品行证据,吴本人的辩解或坦白,目击者罗老师和其他同学的证词,录音、视频与各类电子通讯软件留下的交流记录,都不难组成一条闭合的证据链条。


仅举一个例子。发生猥亵事件当晚,有一位目击者罗老师。公安的行政处罚书写明,持续三分钟的猥亵行为,“被罗某某发现”。而不起诉文书中,则仅提及罗老师证明奕奕并未发烧,不需要吴永厚用嘴“测量体温”。无论是李奕奕的自述文章,还是司法文书,都大致指向一个事实:罗老师明白吴某在做什么。


财新网对案件的报道细节之一


如李奕奕写的,她胃痛的时候罗老师安排她在公寓休息,是因为宿舍太冷,而公寓可以用电热毯保暖;当吴某乘停电之机,对李奕奕试图性侵的时候,罗老师做了什么?罗老师先是在屋外叫了李奕奕的名字,这让吴某马上“弹开”;罗进来,解释自己是进来拿值周记录的,并且提示李奕奕,停电了,电热毯反正没有用,可以回宿舍了。李奕奕得以脱身。


可以多想一下,罗老师为什么会在这个紧急关头出现?是碰巧,还是Ta对吴某有些了解,对其私下与女生的相处并不放心?如果是后者,罗老师这类的目击者,在校园与职场性侵害事件中常常出现。校园非常封闭和等级制,每个人处在的位阶非常清晰,资浅、位置较低的教职员工如果检举揭发资深同事的不法和失德行为,就等于宣布了自己教学生涯的死刑。因此,像罗老师这样,能及时不动声色地制止更严重的罪行发生,已经是非常勇敢的行为。


六六说得对,一般加害人跟她的逻辑是一样的,自认为是强者,选择弱者来欺负。像吴某这样的人,他们先会通过一些看似不经意的动作来试探受害者,乖巧柔顺、单亲、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不高的孩子确实很容易被他们“选中”。吴先是在办公室摸了奕奕的脸,发现这个乖孩子并不敢表达不满,于是在学校的宿舍实施猥亵,这都是其他人能够进入的公共空间。如此大胆,通常是因为之前的 “成功”很容易并且没有代价。


第四,吴某猥亵和奕奕的抑郁症的相关性,看似无法界定。其实也未必如此,我国刑诉法规定,这是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来解决的。目前专家证人已经用在一些弱势群体相关案件中,如遭受家暴的妇女在特殊心理状态下的杀夫行为,或未成年人遭遇暴力与性侵的案件,专家证人都能为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证词可信度提供学术解释,为法庭裁决作参考。


从目前的证词来看,要证明吴某意图强奸李奕奕比较有难度(这不代表事实上不存在),但是要证明吴某强制猥亵李奕奕,却并非完全没有操作可能


从我国的法律常识看吴某行为


吴某的行为,实际上,正是我国司法系统近年来特别规定严惩的情况。


由于猥亵罪的定罪量刑缺乏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一起案子不同的司法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正因如此,更因为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社会危害和严重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13年10月联合出台司法指导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之后,又相继推出了一些相关案例参考、证据运用方面的著作。


《意见》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反映的是司法系统最近期的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司法精神。吴的行为,至少符合这个文件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中间的三种情况,很有可能符合四种情况: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吴某作为班主任,对学生进行猥亵或强奸犯罪,符合第一种情况;进入集体宿舍(师生可以使用的公寓,应该是集体宿舍性质)实施犯罪符合第二种


法律之所以要对监护人、教师、救助人和保姆、医生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者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员的性侵害行为从重处罚,是因为他们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并且由于环境特征,这些人的罪行往往隐蔽、持续并且不容易被揭发,社会危害更大;而未成年人生活的场所,是他们觉得安全的所在,在这里发生性侵,对其精神伤害大,并且容易产生社会恐慌。


吴某不仅仅是猥亵了学生,他还利用职权和自己在学校的影响力,阻碍当事人向他人求助以及向司法机关报告,最终造成奕奕跳楼的恶性后果,符合第六条“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吴某很可能还涉及第七条“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大多数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受害人都是多人,尤其是这类“名师”。以吴的大胆行径,我们也可以大胆猜测,他没有前科的可能性也许不大。如果在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和教师中间调查走访,也许是个走得通的道路。


在四部门《意见》中,第二部分的“办案程序要求”里规定: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而奕奕心理老师、教导主任做的,正是相反的事:阻碍当事人向家长和司法寻求帮助。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作说明的时候表示,这一次的修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也就是说,“情节恶劣”以前侧重“当众”,而现在则将其他恶劣后果一并纳入。这个恶劣后果,按照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法庭可能将受害人严重的精神失常或者自杀之类的情节考虑在内。


记住“强制猥亵”这个词,这不仅仅是耍流氓



警方对吴某的处理是行政拘留,援用的法律是治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这里,吴某的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法的一般猥亵,而非触犯刑法的“强制猥亵罪”。这二者界限在于是否有“强制”:一般猥亵是指没有强制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小流氓小打小闹,譬如在交通工具上的性骚扰,尽管也是侵权行为,但因为不涉及暴力胁迫,危害性相对小。而对于采取了“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强制猥亵,则属于刑法管辖范围,相应的量刑,就是五年以下的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而根据司法系统的一般处理惯例,所谓“情节显著轻微”,指的是那种路边小混混“偶尔追逐妇女”、“趁人不备骚扰”、“电话与言语骚扰”或者是“偶尔偷剪妇女衣裤”。


在行政拘留十天之后,吴某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就是说,哪怕你把他当成一个在街头揩油的小流氓来处理,他仍然不认为公平。一方是绝不认错的吴某,一方是一定要一个公开的悔过和道歉的女孩,最终的结果,所有人都看到了。


她的遭遇,不该是小菜一碟。我们之所以应该较真,是为了挽救更多的李奕奕,也警醒更多的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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