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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中国拟立法管理网络宗教活动,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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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10: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侨报记者萨萨9月12日北京报道】众所周知,由于中国互联网平台的极速发展,一些假冒“活佛”“法王”“牧师”“道长”在网络上层出不穷。而一些海外组织打着宗教的名义,在网站、社交媒体发布虚假信息,传播谣言。可是,因为网络宗教活动突破了传统“宗教行为场所”和“宗教活动”的定义范围,一度成为宗教工作和网络管理的空白地带。

10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部门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致力于填补这一空白。

不得在互联网上直播录播宗教活动

这次出台的《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五条,五大章节分别是: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梳理《意见稿》可以发现,《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六大要点:一、明确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二、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要经过审批取得资格,并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不得出现“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四、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五、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六、不得在互联网上直播录播宗教活动。

这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二要点中,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根据《意见稿》内容,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六大条件,并指出“境外组织或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六大条件分别:一、申请人是中国居民;二、有专门的熟悉中国宗教政策法规的信息审核人员;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六、申请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宗教政策法规行为。

为网络宗教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侨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国现有的法律架构,无论是宗教法律体系,还是互联网法律体系,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宗教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如200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五款只规定,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01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也只是增加了对互联网宗教进行有效管理的条款,但操作性较差。

而《意见稿》的制定非常及时且必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所副所长、研究员豆格才让认为,互联网信息领域一直是宗教管理上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曾被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散布虚假信息而产生不良影响。《意见稿》将解决许多现实问题。

人民网评论称,《意见稿》的出台,将法治规范延伸到网络空间,无疑将为解决网络宗教领域各种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完)
发表于 2018-10-8 07: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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