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妈告诉我,那对暴躁的男女,是居委会旁边公房里面一户林姓人家的亲戚。林家上一代父辈已经过世了,现在公房的承租人是林家兄妹三人中的老二(下文称“林二”),精神有点问题,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刚刚来闹的是谁,又要闹什么呢?”我问。
小姑妈叹了口气:“说来话长,这两年,这个林二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家里也没人照顾,以前年纪轻、身体好的时候,曾经结过一次婚,但生完小孩后,不知道是因为出轨还是怎么回事,就离婚了,儿子归了老婆,现在应该已经成年了。”
离婚后,林二的身体每况愈下,后来被查出精神有问题,单位里的领导见他可怜,就分了一间11平米的公房给他。那时的公房算的是“套内面积”,厨房卫生间作为公用设施,不计入面积内,所以,林二的那套公房屋内面积实际在25平米左右。
按说这次拆迁,林二这种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规定公房的住户虽然是承租人,但也拥有使用权,在动迁时可以获得动迁补偿金额的80%。
“刚刚来的是林二的哥哥一家,嚷嚷着说要做弟弟的监护人,代表弟弟处理动迁的事情。”小姑妈鄙夷地说。
“这哥哥有点想钱想疯了吧,林二既然有儿子,怎么可能轮到他来处理呢。”
“问题就是这个‘儿子’联系不上了——之前林二刚退休、生活还能自理的时候,居委会还每天派人去上门看看他人是不是安好,大概是5年前吧,他的生活就不能自理了,居委会要送他去养老院,结果怎么都联系不到他儿子。眼看就没办法了,当时林二的妹妹就主动找到了居委会,说由我照顾我哥吧,所以,我们当时就把林二的亲属联系人留成了他妹妹的电话。”
小姑妈解释说,按照政策,鉴于林二如今“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这次动迁中,显然只能委托他人对他家的动迁事宜进行“代理”,谁拥有了“动迁代理权”,就拥有了分配拆迁款的权力。而正是这个要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又引出了“监护权”的问题,谁若拥有了对林二的“监护权”,则自动包含了“动迁代理权”。当然,代理权和监护权的任命和手续各不同,监护权更为严格,权限也更大。
“难怪他哥哥要嚷嚷着要做‘监护人’呢,莫非是来抢这个代理权的?林二的妹妹这不还挺不错的么,让他委托妹妹处理动迁不就行了?”我恍然大悟。
“要是这样倒好了!我们当时也都当他妹妹是好人,可在我们把林二送进了养老院后,他妹妹就露出了狐狸尾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