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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间] 写绝笔信的女教师,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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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2 10: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写绝笔信的女教师,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

2019-08-06  沈彬  大家
前法律人,资深媒体评论员。


导读

法律的旗袍精美却并不实用,这正是很多中国人相信信访的原因。在这种博弈关系中,一旦当事人走上信访之路,等于是和基层官员走进了“互相伤害”模式,比拼着双方对于伤害忍耐力。






徐州丰县小学教师李秀娟“绝笔信”的事,似乎舆情已经发生了一次翻转,人们将之前对自称遭到截访伤害的李秀娟的同情,转为掷地有声的质问:为什么不走司法途径?要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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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质问者好像忘记了上访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同样没有看到,当下中国法治并不健全,走诉讼渠道并不能够及时、全面覆盖当事人的真实损失。这个话题其实还得回归到那个古老的命题:为什么有人信访不信法?

事件发酵的时间线

显然,李秀娟和当地政府,双方都说了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并没有完全说出事实。甚至当地教育局的信访干部在镜头面前,哭得泪如雨下:“你们了解真相吗?”

有必要梳理一下时间线,看看这个矛盾是怎么升级的。

2018年3月12日,因为同学打闹,把拉锁甩到李秀娟女儿的左眼上,当时李秀娟并不认为是多大的事,但是后来伤情越来越严重。

4月25日,三方家长谈判,对方家长愿意出共2000元一次性解决问题。

李家想打官司,但是律师说:“等治疗差不多了再起诉。”

等到7月初,孩子被北京的同仁医院诊断为左视神经损伤,可能永久失明,这让李秀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7月6日,李秀娟第一次去了国家信访局,不过按其自述是反映“教育部门应重视在校学生安全问题”。这个可以看作向当地政府的施压。李也在那时遇到当地截访官员——赵才柱。

之后双方还商量着给孩子转学的事,政府方面也是挺配合的。

等到9月份,李秀娟家想给孩子做一个“伤情鉴定”,矛盾就升级了。按李秀娟的说法鉴定必须以单位名义委托,他们找到丰县实验小学要求盖章,被拒绝;找到教育局,还是拒绝。于是决定让李秀娟的丈夫盗用学校的章盖了委托书。其丈夫因此被撤职。

12月7日,女儿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八级伤残,达到盲目四级,近乎失明。他们提出了36万元索赔,但被校方和对方家长拒绝。

2019年1月29日,李秀娟再次去北京,其表弟陪其前往,虽然他们还没有到国家信访局,但已经被当地视为到京“越级上访”。按李秀娟的说法,当地给李秀娟表弟的父亲,也就是她的舅舅以停低保威胁,结果,她第二次到信访局信访诉求改为投诉家被恐吓取消低保。

第二天,李秀娟第三次去了国家信访局,这回终于是为女儿的事。

之后,双方就变成了赤裸裸的上访钉子户和截访者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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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很难覆盖当事人的损失

有些看客说“放着正当法律途径不走,偏要信访”。这个就站着说话,不嫌腰疼了。

其实,目前的诉讼模式并不完美。

第一, 法定赔偿标准偏低,很多时候并不能够真实覆盖当事人的损失。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公式是: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018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按女孩的8级伤残(伤残系数为30%)来计算,就是28.3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误工费,李秀娟“报价”36万,并不算高。

可是,10岁的花季女孩失去了一只眼睛,这意味着她一辈子都要在别人的奚落中度过,28万元的法定残疾赔偿金多吗?

第二,目前的民事诉讼并不赔偿预期利益损失,所以对于人身损害来说,一个很尴尬的事情是,必须要等治疗完毕之后产生的费用,才能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法院是不支持的。这就导致这起伤害案件的诉讼,不断往后面拖延——这还是当地律师的建议。否则,在诉讼之后新产生的费用还需要另案起诉,谁都受不了这样的折腾。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治疗期间是非常倒霉的,既没有办法依法提起诉讼,还得自己往里面垫钱。治疗期间的费用,如果没有相关的票据作为呈堂证供,在未来的诉讼当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在这个阶段的案件的当事人,是很焦虑的,还没有等到走进法庭的那一步家庭可能已经崩溃了。

再次,虽然只是一起民事案件,但是在小县城里面很多资源的确掌握在公家手里。有人就认为伤残鉴定是哪一个公民自己都能够去委托鉴定的,理论上是这个样子的。

北上广深的鉴定机构早已经商业化,甚至敞开大门做广告,希望大家去做法医鉴定,但是在不少地方,仍然是“公对公”,你拿不到公章就根本没有办法做委托鉴定,不鉴定就不能够确定伤残等级就不能够对索赔“估价”……

而李秀娟一家想出的变通方式,也就是小城里面的“熟人模式”,让自己的老公滥用了校长的地位,盖了公章,结果反而遭到了体制更严厉的报复,老公的校长职位被免掉,背上了处分,这么一来,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已经从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变成了校方无法搞定的行政处分问题。哪怕是之后校方愿意垫付30万,但是李秀娟提出要取消自己的处分,要让老公官复原职,这已经是校方无能为力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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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娟接受采访

学校也不是中间人,而是责任方

学校方面接受采访时,一直在强调自己百般撮合双方达成协议,自己如何委曲求全。但其实本案当中,学校就是当事人,甚至是潜在的责任方。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8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需要学校来自证清白,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就可以不用赔偿;8岁上是“过错责任”,需要由未成年人一方举证。所以本案中,学校并不是中间人,而是一个当事人潜在的赔偿方,尽管校方一再强调自己给的30万是“代付”,但它的确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

教育机构也在本案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会儿是侵权的可能的责任方,一会儿是中间人,一会儿又是处理李秀娟越级上访的管理者。

改变“信访不信法”

法律的旗袍精美却并不实用,这正是很多中国人相信信访的原因。在这种博弈关系中,一旦当事人走上信访之路,等于是和基层官员走进了“互相伤害”模式,比拼着双方对于伤害忍耐力。《杨乃武与小白菜》里的杨三姐,要到刑部大堂告状,干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自我伤害——滚钉板,这其实是一个法治寓言。

在这个游戏规则中,教育机构和李秀娟之间互相伤害着,宛如恶魔推碾:李秀娟可以通过上访的形式施压,可以用“校园安全”捅破教育局的政绩。教育部门也可以动用行政的力量,要求其丈夫(同样是老师)监督自己的老婆,甚至官员亲自参与截访。

过去五六年,信访改革的大方向:一是“诉访分离”,二是信访矛盾属地化解决。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问题。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推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其核心是“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明确了信访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六种情况,其中包括: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这正是7月31日国家信访局拒绝受理李秀娟信访的原因,认为那是诉讼问题。

转了这一圈,李秀娟又被推回到了原位。只是现行的诉讼渠道,能不能容纳她的正当诉求?很多问题不是说一句“拿起法律武器”就能解决的。

法律的途径精致,并不好用,上访的渠道简单,却危险重重,需要将自己“献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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