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络行为具有开启危险、引发损害等因素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网络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应当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
配图 | 网络图
倪 玮
《今日说法》栏目记者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手机版|小黑屋|www.hutong9.net
GMT-5, 2024-4-19 03:14 AM , Processed in 0.10812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