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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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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1 12: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宪法在第四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根据制宪会议记录,该条款被一致通过。美国总统在就职时也无需手按《圣经》向上帝宣誓,甚至连宣誓也不强求,可以以郑重声明代替。按照美国宪法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总统就职誓词不带任何宗教色彩,全文为: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在美国宪法制定期间,杰菲逊正好在法国担任大使,因此未参与宪法的制定。宪法未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这使杰菲逊深感担忧。不过,他的担心很快就被消除。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久被提出来并在1791年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一位基督教的长老在呈交华盛顿总统的咨文中,抱怨宪法未确认上帝和基督教信仰。华盛顿总统答复说:

“我们的政府将努力推动道德和科学的进步,在此进程中,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期望真正宗教的进展和幸福的圆满。”

如果说,以上种种说明、限制包括了一切宗教,而并不特指基督教的话,那么,美国政府的确曾经明确宣布过不以基督教立国。在美国建国后最早缔结的条约中,其中一个是1796年与北非海盗缔结的第黎波利条约。由于北非属于穆斯林,而穆斯林和基督徒是世仇,因此美国政府觉得有必要正式撇清与基督教的关系。该条约第11条明确宣布:

“由于美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由于美国对穆斯林法律、宗教和安定不抱任何敌意,又由于美国从未参与针对任何穆斯林国家的战争或敌对行为,双方宣布,不应该因为宗教的意见而产生借口破坏两国的和谐共处。”

该条约在1797年由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这时候美国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也许可以用亚当斯致杰菲逊的信中的话来说明:

“一想起十字架,这个人类有史以来妄用苦难的最要命的象征,我就几乎要浑身发抖。想想这个苦难的器具所带来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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