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可以举一个具体的例子。
咸丰八年(1858年),一个叫罗鸿禩的考生当时在刑部当公务员,公务员是捐来的,他发现没有功名就始终被人看不起,于是打算回炉去考个乡试。但自己确实学渣,估计考不上,于是重金贿赂了当时北京(顺天府)乡试主考官柏葰的家人靳祥。靳祥在考试结束之后,借着帮助老爷整理考卷的机会,从正榜中取出一卷,和罗鸿禩的考卷对调。
但清代的考试,入了正榜的卷子是还要复审(磨勘)的。靳祥的手段比较粗糙,用的不是上文我们讲过的“割卷”方法,而是直接掉包,也就是说,虽然中榜,但卷子还是罗鸿禩本人的。磨勘官员一眼看出这份考卷文理不通(太学渣了!),于是向御史孟传金透露此事,御史告状,咸丰皇帝亲自审核,觉得这个复查的卷子不够中榜。
为了慎重起见,咸丰皇帝让罗鸿禩到南书房重考一回,但罗依旧出品粗糙,这下无可抵赖。
罗鸿禩的心理素质很差,也没有什么帮他办事马上就死了的舅妈,随便一审,不仅把靳祥供出,还有同考官浦安。
但咸丰帝是很喜欢柏葰的,因为他在朝廷的名声非常好,管理过朝廷三库,一点没有贪污。主持江南乡试,他还专门上奏朝廷,豪门大户把漕运征收压力转嫁给普通老百姓,算是个体恤百姓的好官。
刑部也看出来,皇帝可能想要放柏葰一马,所以结论是“听受嘱托,但查例并无仅听嘱托,不知交通关节,且想来亦未办过似此成案”。这句有点难懂,我解释一下:“嘱托”是《大清律》里面的一项罪名,你可以理解成考官接受了考生的贿赂,如果查明,是“斩诀”。但是刑部讲,这个嘱托一般都和“交通关节”连在一起,这件事是仆人干的,不是柏葰直接和考生联系,我们没办过这种情况的案子,还是请专案组来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