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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民化还是卫所化:重新认识明代卫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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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4 08: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化还是卫所化:重新认识明代卫所体制

国家人文历史 2022-05-13 06:47

以下文章来源于澎湃私家历史 ,作者澎湃私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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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约  61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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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下午,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吴滔教授,在近期线上讲座中发表了关于明代卫所的演讲。

吴滔教授从谭其骧1935年发表在《禹贡半月刊》上的《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文章为起点,带领大家回顾相关的前人研究。谭先生在文章中总结到“置卫所以统辖军伍,设都司以掌一方兵政,其初本与地方区划不相关。洪武初或罢废边境州县,即以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后复循此例,置都司卫所于未尝设州县之地,于是此种都司卫所遂兼理军民政,而成为地方区划矣。”(注:《明史·地理志》称此种卫所为实土卫所,附见于各布政司下,无实土者不载,以其与地理无涉也。)谭先生晚年在给靳润成信件的信件中提到“无实土卫所……即以某州某县称其地,因其地极大多数土地人口皆属于某州某县也。但有一小部分土地人口是属于卫所的……并非真正无土。”

谭先生对卫所的研究对历史地理学界有很大的影响力,周振鹤教授提出了“军管型政区”(都尉、总管区、都督区、实土卫所)的概念;郭红教授将明代卫所在行政区划意义上分为“实土”“准实土”“非实土”三种类型;傅林祥教授的研究指出《明史·地理志》使用“实土”卫所一词,只是借用了南朝“实土郡县”的概念,将防区内没有州县的卫所称为“有实土”,用有没有实土和“实土性”来分析明代卫所的“政区”属性,是对“实土”概念的误解。吴滔教授立足他早些年的和最近几年的一些研究,强调他今天要讲的主题并不围绕“实土卫所”和“无实土卫所”,而是把卫所制度放在某些特定的区域背景里进行考察,另一方面,结合自己社会经济史的关怀和相关研究经历,拟在以往研究学术脉络下进行一个拓展。


随后是顾诚先生的研究:“明中期以后,总的趋势是从都司、卫、所辖地内划出一部分设立州县。……多少反映了随着卫所制的衰败明代国家管理体制开始了局部的变革。”卫所体制在明中叶以后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有一些学者在顾诚先生的基础上提出“民化”“州县化”的概念。吴滔教授将这种变化总结为:卫所与州县两种体制在明初的严格分际(洪武理想型)渐趋模糊,卫所的管理、土地、人口与职能向民事转移。具体表现在卫所军人的逃亡、屯田兼并、军田民佃、军余与舍余平民化、军户生计多样化、民政系统中的诸多因素进入军事系统的卫所内部(如司法会审;军屯、军仓、军粮和勾军的管辖权逐渐转移到州县体制)


就卫所体制是消亡还是扩张的问题,顾诚先生认为:“人们常常把卫所制的腐败、兵制的兴起,误认为卫所本身的消亡。这无疑是对明代历史的严重曲解。尽管明中期以降,划出部分卫地设置州县一直在缓慢地进行,卫所辖地行政化的势头不断加速。……不过不应把卫所在明代行政化(或民化)的程度估计过高。迄至明朝灭亡,绝大部分卫所仍然是同州县类似的地理单位这一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其原因是:卫所官员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世袭权利;边卫、运粮卫所所承担的军事和漕运任务仍有其继续存在的必要;在征收本色、折色和负担劳役等问题上,州县和卫所差异很大,变革的阻力和困难是相当大的。”此外,顾诚先生还举出具体的事例,“正军的数额耗损严重,但舍余和军余可能世代倍增,成为编外之民。”


在此基础上,吴滔教授提出自己的想法,即卫所制度在变化过程中结构性因素不可以忽视,附着于卫所体制的“舍余和军余”群体非但没有下降之势,反而在不断增加,即突出表现之一。顺着这个思路,或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卫所制度的变化。接着吴滔教授从“兵源多元化”“屯田资源的再分配”“卫所教育资源的享有者扩大”“卫所胥吏的踪迹”四个方面切入,利用大量的文献资料、田野考察资料进行论述分析“卫所体制是否扩张”这一主题。其中前两个方面和吴滔教授多年的南岭历史地理研究相关,后两个方面是从指导的学生论文和最近的读书思考方面的总结。


01

兵源多元化


南岭有许多卫所遗留下来的城堡或者城堡的遗迹。明永乐以后,卫所制度遇到巨大挑战,军士逃死者渐多,各地屯田也因而废弛。桃川所也不例外。至嘉隆之际,桃川所“原设千百户十七员,见存一十员,额军一千一百二十人,逃绝一千三十人,实在一百二十七人”“(先是)选在卫余丁,哨守永明县桃川靖西营者三百二十有一人,哨守永明县者九十有二人,各以指挥一员统之。然居有屯田之利,而逃亡且半。”


正德嘉靖年间,改营哨制。永明县共设营十六,教场、鹅山、潘家、斗罡、岩口、靖西6营属永明县,石碟、镇峡关、土寨、小水、苦子、茶磊、养牛罡、杨柳、乂山、兴武10营属桃川所,各营分配旗军若干名至数百名不等,杀手若干名。其中,桃川所属营堡和永明县所属之靖西营由永州、宁远二卫分拨指挥、千百户等营官进行统辖。这次军制改革最大的特点,乃是军事防御系统不再局泥于既有的卫所体系,出现了兵源多元化的趋向。


此外,四川松茂、威叠、小河等五所“各军所支月粮,养赡不敷,以故丁多之家,先于洪武、永乐间分房于成都等府州县附籍,种田纳粮,既当民差,又贴军役”、温州“军民杂处。官舍、军余置买民间田地甚多,少者七八十亩,多者三五百亩至三四千亩……每田一亩止出白银四分”和瑞安县设立专门的军图,成为半独立的赋税征收单位等为例,强调军余既有特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军余的深度融入是卫所体制扩张的重要证据。在卫所体制的庇护下,一方面,军户群体的实力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一些非正式编制的兵源逐渐被纳入卫所系统。

02

屯田资源的再分配


明代的卫所体制不单单是一项军事制度,它同时也控制着大量独立于州县体制之外的军事资源,除了一些必备的武器、草料以外,更多的军事资源主要由卫所屯田所构成。根据王毓铨的研究,在明初近200万的常备军中,有几乎一半的军士以屯种为业。


道光《永州府志》中记载:“阖府故卫所屯田,……又免征永明桃川所招安黑、白二猛下山向化籽粒粮石,以作奖赏。”虽然由于世代久远等诸多原因,黑、白二支瑶人何时接受招安的详情已不得而知,但从瑶人获得特殊权利的性质上看,部分瑶人在接受招抚后,确曾与卫所达成某种协议,被纳入卫所屯田体制。而占种屯田的交换条件之一,就是帮助卫所把守一些诸如隘口之类的交通要塞。依托在卫所体制下的招抚瑶人毋需入军籍,而是以一种非正式编制的战斗人员进入卫所体制。与此同时,他们还通过购买民籍将所耕田地登记在永明县田赋项下,或将所买土地寄付在民籍之下,在卫所和州县两个系统中均承担有赋税责任,这种结构在当地瑶人文书中被称作“县所两相报纳”。这些被卫所吸纳了的熟瑶,利用“县所两相报纳”的特殊政策,获取了来历的正当性,游离于入籍和脱籍之间,占有一定的军方的土地资源并享有普通民户所没有的优免权。


除了卫所军官和旗军之外,永明营哨体制中还有从民间召募的壮丁——“杀手”这一特殊兵种。据隆庆《永州府志》载:永州府的“杀手”并非出自本地,而是出自邻近的广东阳山县,他们虽然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军籍,也毋需终身服役,但从异地雇募,显然不能算作力役,而与以抽编民丁为特征的民兵制有异;另一方面,“杀手”由地方政府与卫所联合召募,相应地,其薪饷供应亦不是只来自州县民壮银这一个渠道,还包括卫所屯田子粒折银。


这意味着原本分属不同系统的军费与地方经费开始逐渐融为一体。从纯粹士兵管理的角度着眼,明中叶以降兵源多元化,并未根治之前军户世袭制下军士大量逃亡的弊端,一旦军饷装备没有着落,很难保证外调募兵不会逃回原籍。永州知府史朝富为此专门制定了针对阳山杀手因工食不给返回原籍的预防措施,使其“渐成土著之民”,出于阳山杀手的军饷一直没有稳定来源的考虑,他动议将这些屯田拨给杀手之有家室者,以抵军饷。根据碑刻、族谱等民间文献,至少在天启三年(1623)前,居住在永明县十七都雄福岩的陈、梁、欧、邵、冯等姓,已经用“陈梁欧”的户头在当地立了民籍,且被编入了永明县的里甲体系中,并建构出“五营四所”的历史记忆。在这一过程中,与其说卫所的经济基础是被蚕食的,不如说是在收纳了更多的地方资源后被再结构了。


03

卫所教育资源的享有者扩大


明代卫学并不是全国都有,存在区域差异。一般多分布于九边、西南地区,沿海地区也有零星分布。何炳棣先生发现,军籍进士近乎占明代进士总数三分之一。之前学界比较突出军籍在州县入学的例子,对卫学的专门研究较为薄弱。


明代的科举需先入官学,卫所中专门设立的官方学校,分为武学与儒学。以金山卫为例,天顺五年,提学使介入卫学管理,“始遣民生入学”。成化二年,卫学开岁贡,“军生及武生除应袭皆许挨年如贡”,出贡者基本全数为卫所中人。正德间,改以“高下名次入贡”。原籍弟侄亲族(军余)投入卫学,州县士人也入卫学,“烂冒成习”,开始出现争贡。嘉靖间,查照福建平海卫事例,将优等生20名列为廪膳,每名月给廪粮一石,分派上海、华亭二县出办。不仅接受军生,也接受民生,此后举人以上功名的获得者逐渐由民生独占。由此可见,卫所教育资源的享有者群体是在逐渐扩大的。


卫学还有“冒籍科考和易地科考”的现象,如在《明清进士题名碑录》中所记永明县军籍进士欧阳光,很可能是冒籍;在金山卫学,很多不是卫所的人都有卫学的经历,卫学是科考的一种取巧方式,如松江《徐氏族谱》卷4中所记“徐阶家族,徐传,本高长子,卫学廪生;徐照坤,徐衍高子,字舒乐,卫学生”,松江《董氏族谱》卷2中所载“董其昌之父,(董)汉儒,号白斋,金山卫学庠生,以子贵”便是很好的例子。


04

卫所胥吏的踪迹


关于卫所胥吏,如缪全吉的《明代胥吏》中以两京武职衙门为重点,罗列了军吏分“操吏、屯吏、总吏、书写、椽识、书办、字识、书识、代笔、书记”等名目,但是在地方上我们常常看不到胥吏的具体踪迹。张金奎曾对卫级胥吏做了开创性研究,认为,“卫所吏员主要分四等:最低的是攒典,一般负责管理仓库;攒典服役满三年,‘驳查无碍’,可升为司吏;司吏之上是典吏;最高为令史”,这与正德《金山卫志》中的记载基本相符。但地方军卫附属人口众多,仅靠经历及其6个下属吏员来管理,显然力不从心。吴滔教授从民间文献中如桃川所鼎建城隍庙碑记中发现卫所胥吏的细节,并结合州县一条鞭法改革和胥役职业队伍的扩大,反思了卫所行政管理越来越借助州县力量的深层原因。


对于明代卫所体制对清代的影响,顾诚在《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总结“清代卫所变革所经历的三个步骤:一是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二是卫所的‘民化’和‘行政化’过程加速,三是最后以并入或改成州县的方式裁撤卫所,完成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来进一步说明明代卫所在清代完成“民化”,也是卫所体制的遗产。同时研究发现,清代卫所资源是一个重新分配的过程,卫所制度是循序渐进地被裁撤,并设管屯官进行过渡,如康熙《永州府志》中所记“大清悉行裁革千百户以及军人,止议留门官四名,屯丁一百二十名,供守城池差役之用,新设千总一员,管理本所屯饷。”同时,卫所学额被分配给州县也算是一种重新分配,而漕运卫所历史遗产的长期保留也是卫所体制的一种延续。


综上,明代的卫所体制不单单是一项军事制度,它同时也控制着大量独立于州县体制之外的军事资源和教育资源。明中叶以降,军士逃亡、军屯废弛,卫所制度空壳化。原有的卫所制度必须要面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再结构,资源分配体系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产生出全新的地方社会机制。从表面上看,这一过程主要表现为卫所资源的逐渐被蚕食,然而,如果我们从各种人群相继卷入卫所体制的角度着眼,或许可以反过来认为,与这种蚕食相伴的,同时也是卫所范畴的不断扩张。伴随着兵源多元化及其军制的转变,一些非正式编制的兵源逐渐被纳入卫所系统。与卫所资产流失乃至抽象化相伴的,是地方资源的膨胀和再配置,进而重了帝国在地方社会的统治基础。吴滔教授最后再次强调“卫所军事体制与地方行政体系之间的深度互动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化”。



END
作者 | 吴滔
整理 | 刘威
编辑 | 詹茜卉
校对 | 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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