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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著作权 日A片商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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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08: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5-19 03:15:10 联合报 记者林志函/台北报导

日本色情片商MAX-A拍摄的两百多部A片,陆续遭国内入口网站天空传媒等十二家公司上传网络平台,供网友付费下载;MAX-A指控十二家供片商没取得授权,跨海来台自诉控告对方违反著作权法,求偿十一亿五百万元,创下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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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正版成人片DVD外观,影片盒子用透明袋子包装,在台售价约台币450元,比日本售价便宜。 记者林志函/摄影

过去审判实务几乎都认定A片无著作权,台北地院推翻过去见解,认定色情片应受著作权法保障,网络业者没有取得授权已违反著作权法;但法官研判被告等人不知此行为触法,「有正当理由免除刑责」,判决无罪、不必赔偿。全案可上诉。

MAX-A二○一○年提告主张,色情片有原创性及独特性,在日本享有著作权,也应受台湾著作权法保护,MAX-A控告天空传媒等十二家网络业者盗版牟利违反著作权法,同时请求民事赔偿,每部片索赔五百万元,请求业者给付两千五百万元至两亿五千万元不等。

天空传媒喊冤说,该公司虽没有MAX-A的直接授权,但另有授权来源;天空传媒拿出契约书,证明与上游厂商签约并给付版权费,对方保证影片来源合法。其它供片商大多辩称,法律实务见解均认为A片无著作权,否认犯罪。

合议庭指出,审判实务历年来多以A片有碍社会秩序、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推论不受著作权法保障;但是,著作权法是保障人类各种思想的表达,让人的精神创作获保障,而色情片是人类精神文明的表现,属于言论一部分,应受宪法保障。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是保护智能创作的投入,不作道德风俗、作品好坏的审查;色情片是否败坏风俗、能不能散布,另有刑法「散布、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规范,最后认定色情片有著作权。

法官调查,部分向天空传媒保证影片来源合法的上游厂商,其实并未取得授权,却谎称影片合法、收取版权费;合议庭研判天空传媒也是本案被害人,另依诈欺罪将上游厂商移送检方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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